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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养理性消费习惯,抵制不良校园贷款 倡议书
发布时间: 2019-04-05 09:45:21   点击次数: 0

培养理性消费习惯,抵制不良校园贷款

倡议书

亲爱的同学们:

近年来“校园贷”、“网贷”、“无息贷”、“裸贷”等词汇在各种媒体频频出现。一些不良商家侵入校园这片净土,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、容易轻信等特点引诱大学生盲目、过度消费,引发一幕幕悲剧,不少学子难继学业、违法犯罪甚至失去了鲜活的生命。值此第39个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,学校法制办公室、法律咨询中心向全校同学发出号召:培养理性消费习惯,抵制不良校园贷款!

一、科学理性消费,杜绝盲目攀比。合理安排生活支出,适度消费,减少情绪化消费、跟风消费,杜绝过度消费、超前消费。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。

二、弘扬勤俭节约,增强社会责任。不攀比、不虚荣、不跟风、不盲从,不让青春为“校园贷”买单。要继续发扬勤俭节约、艰苦朴素的良好传统。注重精神文化的追求,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,自觉远离享乐奢靡之风,做对自己、对家庭负责的新时代大学生。

三、拒绝不良网贷,避免误入歧途。不参与、不宣传校园贷违规违法活动,不鼓动、不胁迫他人在校园贷中借款;不张贴、不转发校园贷违规违法信息;不冒用、不顶替他人身份进行校园贷款。

四、提高法律意识,强化自我保护。要提高警惕,谨慎使用个人信息,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,敢于和熟人说不;不占小便宜,不随意微信扫码领礼品。

五、提高法律意识,勇于维护权益。如不慎陷入“校园贷”、“现金贷”、“培训贷”、“美容贷”等不良信贷的,要第一时间向学校、家长报告情况或向公安机关报案,请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或寻求帮助。

同学们,冬去春来,冰雪消融,又是新一学期的开始。让我们携手共进,提高法律意识,培养理性消费观念,抵制不良校园贷款,共筑和谐校园!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河北师范大学法制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河北师范大学法律咨询中心


法律小贴士:校园贷中的法律问题

(一)关于校园贷利率问题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26条规定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(二)关于违约金、滞纳金问题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30条规定,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,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,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、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,也可以一并主张,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%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()关于网贷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服务费问题
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00条规定,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
(四)关于裸贷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

《民法总则》第7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《合同法》第7条亦规定,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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